談談醫療器械產品的壽命界定方法
醫療器械的使用壽命是指醫療器械從規劃、設計、生產、銷售、安裝調試到使用、維修、維護檢測、報廢的全過程。而醫院使用的醫療器械的應用質量和安全管理在整個壽命過程中占重
來源: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布日期:2025-08-07 閱讀量:次
作為醫療器械行業的從業者,特別是負責注冊和質量管理的伙伴們,肯定對《企業落實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主體責任規定》)非常熟悉了。這個規定是國家藥監局為了壓實企業質量安全責任而制定的重要文件。最近,關于其中第四章第二十一條的要求,在企業產品注冊期間如何執行,以及是否可以等到拿到注冊證和生產許可證后再開始,成了不少朋友咨詢的熱點問題。今天咱們就結合法規要求和大家普遍關心的情況,把這個點徹底聊明白。
首先,咱們得清清楚楚地知道《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一條具體說了什么。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官方公告(2022年12月30日),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
“生產企業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聽取一次管理者代表工作情況匯報,對企業生產情況和質量安全管理情況進行回顧分析,對風險防控重點工作進行研究并作出調度安排,形成調度記錄?!?
這條規定有幾個核心點:
1.主體要求:責任主體是生產企業負責人。
2.頻次要求:每季度至少一次。
3.匯報對象:管理者代表(管代)。
4.匯報內容:管代的工作情況,以及涵蓋企業生產情況和質量安全管理情況。
5.分析決策:負責人要基于匯報進行回顧分析,對風險防控重點工作進行研究并作出調度安排。
6.記錄要求:必須形成調度記錄,做到有跡可循。
這條規定沒有設置任何例外情況,它是企業負責人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
這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答案是明確且肯定的:需要執行。
為什么呢?關鍵在于理解醫療器械注冊過程的性質和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的要求。
我找到的資料里說得非常到位:
“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是屬于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審評過程的中間環節,通過注冊核查的手段對申請人提交的用于注冊的檢驗用產品、臨床試驗產品進行真實性核查,對申報資料與申請人實際情況的一致性進行檢查,對用于注冊的檢驗用產品、臨床試驗產品是否符合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檢查,用以支撐技術審評決策。”
這段話揭示了幾個重要事實:
1.注冊核查是注冊審評的組成部分:它不是獨立于注冊之外的活動,而是在注冊申請提交后、審評過程中進行的。
2.核查對象是“申請人”:在提交注冊申請的那一刻,企業就已經作為“注冊申請人”接受監管部門的審查。
3.核查內容涵蓋質量體系運行:核查不僅要看樣品真實性、資料一致性,核心是要檢查你的質量管理體系(包括生產管理和質量安全管理)是否按照規范(GMP)要求運行,并且有能力生產出符合要求的產品。(參考Article 49-51)
4.核查時機在“提交注冊申請后”:如您我搜索到的資料所述,“申請人應當在完成支持醫療器械注冊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做好接受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的準備后,提出醫療器械注冊申請”。這意味著在提交注冊申請時,企業就應該具備接受體系核查的條件,其質量管理體系(包括《主體責任規定》要求的各項職責)應處于運行狀態。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發布的《北京市醫療器械審評檢查新300問》中也明確指出,對于《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要求,“產品申請注冊期間,企業負責人需要每季度聽取管代的工作情況匯報”。
因此,在產品注冊申請提交后,直至最終獲得注冊證的整個期間,企業作為注冊申請人,其負責人必須按照《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要求,每季度至少聽取一次管代的工作匯報,進行回顧分析、風險研判、調度安排并形成記錄。這是證明企業質量體系持續有效運行、落實主體責任的重要體現,也是應對注冊體系核查的必然要求。
這個問題的答案也很清晰:不行。不能等到取證后才開始執行。
理由基于前面兩點:
1.法規要求即時生效:《主體責任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依據信息為2023年3月1日實施),它規范的是企業在日常運營(包括產品研制、注冊申請階段)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行為。對于新申請注冊的產品,企業在注冊過程中就必須遵守該規定。
2.注冊階段體系運行是核查重點:如前所述,注冊體系核查發生在注冊審評過程中,核查的是企業在提交注冊申請時及核查時的質量體系運行狀況。如果在注冊申請提交后、取證前這段時間,負責人不執行季度匯報要求,那么在體系核查時,核查員發現缺少這段時間的調度記錄,會認為企業未有效落實主體責任,質量體系運行存在缺陷,可能導致核查不通過,進而影響產品注冊。
3.主體責任貫穿全過程: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并非始于獲得生產許可,而是在企業從事醫療器械相關活動(包括研發、注冊、生產準備)時就應承擔。管理者代表在注冊期間承擔著建立、實施和保持質量管理體系,確保其有效運行并符合法規要求的關鍵職責。負責人聽取其匯報,是了解體系運行、把控風險、做出決策的核心機制。推遲執行等于在關鍵階段削弱了質量管控。
所以,無論是法規的字面意思、立法本意,還是注冊核查的實踐要求,都決定了企業負責人必須在產品注冊申請期間就開始嚴格執行每季度聽取管代匯報的要求。
針對《企業落實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四章第二十一條的要求:
1.法規要求明確:生產企業負責人必須每季度至少聽取一次管理者代表的工作情況匯報,進行回顧分析、風險研判、調度安排并形成記錄。無例外條款。
2.注冊期間必須執行: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申請提交后、直至獲得注冊證的整個期間,企業作為注冊申請人,其負責人必須遵守該要求。這是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的重要內容,用以證明企業在注冊階段質量體系的有效運行和主體責任的落實。推遲執行將導致體系核查風險。
3.取證后開始不可行:不能等到取得產品注冊證和生產許可證后才開始執行該季度匯報要求。該要求適用于企業從事醫療器械相關活動(包括注冊)的全過程。
4.核心價值:這項要求是確保企業最高管理層(負責人)深度參與、持續關注和有效指揮企業質量安全工作的關鍵機制,是防范風險、保障產品質量安全的基礎保障。無論是注冊階段還是后續生產階段,都應持續、嚴格地執行。
最后,總結一下核心內容,它深刻闡明了注冊核查的本質及其與體系運行的關系:“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是屬于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審評過程的中間環節,通過注冊核查的手段對申請人提交的用于注冊的檢驗用產品、臨床試驗產品進行真實性核查,對申報資料與申請人實際情況的一致性進行檢查,對用于注冊的檢驗用產品、臨床試驗產品是否符合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檢查,用以支撐技術審評決策。故請申請人應當在完成支持醫療器械注冊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做好接受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的準備后,提出醫療器械注冊申請,并按照相關要求,通過在線注冊申請等途徑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注冊申請資料?!弊龊媒邮芎瞬榈臏蕚洌匀话ㄈ媛鋵崱吨黧w責任規定》的各項要求,其中就包含負責人對管代的季度匯報調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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