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試驗中的單盲、雙盲、三盲、破盲是什么意思?
盲法試驗常用的有兩種:單盲(single blinding)和雙盲(double blinding),更嚴格的對照試驗要用到三盲(triple blinding),在對照藥物和試驗藥物劑型或外觀不同時,還要用到雙盲雙模擬技
來源: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布日期:2025-07-15 閱讀量:次
做醫療器械注冊的,特別是體外診斷試劑這塊,經常碰到臨床評價的難題。今天聊的這個情況就很典型:你想拿一個已經上市的產品(對比試劑)來證明你家新研發的試劑(考核試劑)性能不錯,結果發現,人家對比試劑能測的濃度范圍(線性范圍)比你家的窄。你家試劑能測到很高的濃度,但對比試劑測這么高可能就不準了或者直接測不出來了。這時候,有人就想,那把樣本稀釋一下再讓對比試劑測,不就能比了嗎?聽起來好像是個辦法,但這個操作到底行不行?
簡單說,“線性范圍”就是這個試劑能準確測量的濃度范圍。在這個范圍內,濃度和檢測信號是成比例的,結果才可靠。臨床評價拿對比試劑來比,就是想看看你家新試劑測出來的結果,跟一個大家公認靠譜的試劑測出來的結果是不是一致,證明你家試劑也挺準的。
現在的問題是,對比試劑的“尺子”不夠長,量不了你家試劑能量的最高點。這時候稀釋樣本,就相當于把高濃度的樣本“沖淡”一點,讓它落到對比試劑的“尺子”能量準的范圍內,然后再測。測出來的結果,再乘以稀釋倍數,換算回原來的濃度,跟你家試劑直接測的結果去比。
這個稀釋的點子,到底能不能用?最直接、最關鍵的答案在這里:看對比試劑自己的說明書!
(1)說明書說“行”,那可以考慮。如果對比試劑的生產廠家白紙黑字寫在說明書里,說他們的產品在某個濃度以上,可以用某種特定的方法(比如用特定的稀釋液,按某個倍比方式)稀釋樣本后再測,并且測出來的結果乘以稀釋倍數后是有效的,那這個操作就有依據了。這種情況下,你按照人家說明書規定的方法去稀釋、去測、去換算,理論上是可以用來跟考核試劑做比對的。
(2)說明書沒說或者明確說“不行”,那千萬別硬來。如果說明書壓根沒提稀釋這回事,或者明確寫了樣本不能稀釋、稀釋后結果無效之類的,那你要是自己動手稀釋了,測出來的結果就完全沒譜了。這結果再拿來跟考核試劑比,一點說服力都沒有,審評老師肯定不會認的。為啥呢?因為廠家沒驗證過稀釋后的性能,你這么做等于是在用人家沒認可、沒保證的操作方式,結果當然不可信。
就算說明書允許稀釋,這事也沒那么簡單。稀釋會引入一堆新問題:
1.稀釋液選啥?你用啥液體來稀釋樣本?生理鹽水?專用稀釋液?還是其他的?不同的稀釋液可能對樣本里的待測物質有影響,比如會不會破壞它?會不會干擾檢測反應?這都得按說明書來,說明書說用啥就用啥。
2.稀釋倍數怎么定?說明書通常會規定最大可稀釋倍數。比如,只能稀釋2倍、5倍或者10倍。你不能為了硬要測一個特別高的濃度,就自作主張稀釋個幾十上百倍。稀釋倍數越大,樣本被“沖”得越淡,誤差放大的倍數也越大,結果可能就越不準。必須嚴格遵守說明書允許的最大倍數。
3.操作誤差變大了。稀釋本身就是一個操作步驟。加多少樣本,加多少稀釋液,混勻得好不好,每一步都可能帶來誤差。本來直接測可能挺準的,一稀釋,操作上的小誤差就被放大了(乘以稀釋倍數),最終結果的可靠性就下降了。
4.稀釋后性能還一樣嗎?說明書說稀釋后結果有效,那也是廠家在自己驗證過的條件下得出的結論。你稀釋后,樣本的基質(就是樣本的整體環境)變了,對比試劑在稀釋后的樣本基質里是不是還能保持原來的準確度、精密度?這個其實是有疑問的。稀釋本身就可能帶來所謂的“基質效應”。
5.考核試劑那邊咋辦?你稀釋了樣本給對比試劑測,那考核試劑呢?是測稀釋前的原樣,還是測稀釋后的樣本?如果考核試劑也測稀釋后的樣本,那比較的是稀釋后的結果一致性。如果考核試劑測原樣,對比試劑測稀釋換算后的結果,這相當于在比較兩個不同處理流程下的結果,可比性就更復雜了。方案設計要特別清楚這點。
其實啊,碰到對比試劑線性范圍不夠用的情況,回過頭來想想,在研發你家考核試劑的時候,是不是非得把線性范圍做那么寬?
(1)臨床實際需要多寬?醫生看病,診斷疾病,真正需要檢測的濃度范圍到底是多大?你把范圍做太寬了,可能超出實際臨床需求,不僅增加研發難度和成本,還讓穩定性變得更難控制。
(2)范圍太寬反成負擔。追求過寬的線性范圍,可能在臨床評價時給自己挖坑,就像現在遇到的這個稀釋難題。而且范圍太寬,日常使用中碰到極端高值的機會很少,反而增加了產品不必要的復雜性和潛在風險。
所以,在設計考核試劑的線性范圍時,一定要緊密結合臨床應用的實際需求,夠用就好,別盲目貪寬。
回到最初的問題:臨床評價時對比試劑的線性范圍無法覆蓋考核試劑,可以倍比稀釋后進行比對嗎?
(1)核心前提:對比試劑說明書必須明確允許樣本稀釋,并且說明了稀釋方法和最大稀釋倍數。這是硬性條件,沒得商量。
(2)操作要規范:必須嚴格按照說明書的要求來選稀釋液、定稀釋倍數、進行操作。
(3)風險要知道:稀釋會引入額外的操作誤差和基質效應風險,可能影響結果可比性和評價的可靠性。
(4)方案要寫清:臨床評價方案里必須詳細描述稀釋操作流程、結果換算方法、以及為什么認為這樣操作后得到的結果仍然有效、可比。
(5)根源要反思:在考核試劑開發階段,就應該基于臨床實際需求合理設定線性范圍,避免范圍過寬帶來后續評價困難。
說白了,稀釋這個辦法,在滿足特定條件(說明書允許)時,理論上是一條“出路”,但它絕不是個省心省力的好辦法,會帶來一堆技術挑戰和審評上的疑問。能不用盡量別用,真要用,必須把依據做足,操作做規范,風險考慮周全。思途CRO在幫客戶處理這類項目時,都會特別強調這些關鍵點。大家在做臨床評價方案設計前,一定要把對比試劑的說明書吃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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